时间:2022-02-10 00:26来源:未知 点击:次
(一)申请条件。
4.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
1.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为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要求,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同时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的建房需求,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利润额噌噌往上走这家位于柳州市区的螺蛳粉,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 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 平方米。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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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原址翻建或改扩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为构建全民免疫屏障贡献自己的力量麻烦您量,不予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广西经济?东盟 > 正文 重磅!广西出台最新政策,想回农村建房的必看! 2020年11月09日 08:32 来源:广西自然资源公众号 编辑:陈丽婕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6.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桂自然资发〔2020〕70号
3.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二)面积标准。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一、明确农村新增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